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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国资产权[2007]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25 | 生效日期:2007-02-25 |
省直各部门、各所出资企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属各企业(含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和目前暂由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仍由我委负责核准或备案;各设区市国有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由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情况自行规定。
二、各省直部门、所出资企业应尽快配齐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立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今后对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健全、人员落实和工作程序规范的省直部门、所出资企业,我委将按照权、责相当的原则逐步下放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
三、省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省和各设区市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省国资委进行核准。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仍按省国资委(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文执行。为保证资产评估质量,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的资产评估项目的付费按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价费字[1992]625号)执行,其它资产评估项目的付费由委托企业同所选定的评估机构具体协商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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