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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费[2007]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16 生效日期:2007-02-16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调整及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支出通过部门综合预算安排。

  二、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的非事业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对外检验检测收费,暂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标准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不超过附表规定标准内自行确定。

  三、本通知下发后,相关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0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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