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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千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经贸环资[2007]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15 | 生效日期:2007-02-15 |
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6]571号)、《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发改办环资[2006]2816号)、《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粤经贸环资[2006]814号),我委于2007年1月22日开始在全省分区召开了6期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培训工作会议,对我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就下一阶段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业是我省能源消费的大户,能源消费量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65%左右。突出抓好我省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缓解我省能源瓶颈制约,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是企业节能降耗的重要基础工作,对分析掌握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及用能状况,挖掘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和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提交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
考虑到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对重点耗能企业提交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规划的时间和内容做出如下说明:
1、企业的能源审计原则上以2006年度作为审计期,编制节能规划以2005年作为基准期。因能源审计工作开展较早,已完成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应对2006年的关键数据和重要工作,在审计报告中列专门章节补充描述和说明。
2、提交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时间。对国家监管的26家企业仍按原计划,在3月份由省组织验收;省监管企业(除国家26家之外,共128家)提交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时间可延期至4月30日;其他企业的提交时间,各市可参照此安排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工贸局)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我委,加强对千家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的跟踪、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并将本通知的要求,转发到本市的千家企业。
四、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和指导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
联 系 人: 张 娜、景修元
电 话:020-83133482、83135865
传 真:020-83133335
电子邮箱:zhangn@gdet.gov.cn、yxj98988@gdet.gov.cn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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