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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6]1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7 | 生效日期:2006-12-27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办继续执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6]325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函[2005]34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2号),有效期延至2007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厅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你厅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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