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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2006-12-27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06]220号)精神(简称《通知》下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为了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工作

  劳动力调查是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状态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是国家搜集就业数据,反映就业情况变动的一项基本统计调查制度,是了解经济运行态势,分析经济形势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在全市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对掌握和了解全市及各县区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我市劳动就业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县区统计局要按照《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做好各项落实工作:一是落实专人负责。各县区要有一名副局长分管这项工作、有专人负责,抽中作为样本调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小区也要落实专人负责。二是做好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调和配备工作。调查指导员在县区统计局中调任,调查员在县区统计局、基层组织及抽中的调查小区中选调,形成至上而下的统计调查网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做好经费预算。《通知》规定,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共同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劳动力调查所需的经费预算,报请本级政府审批。

  二、加强组织,规范开展调查

  第一,认真制定调查方案。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劳动力调查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各县区统计局分级实施。市统计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劳动力调查制度及方案,制定南宁市劳动力调查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各县区要按照南宁市劳动力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本县区劳动力调查的具体实施计划,组织本辖区劳动力调查工作。
  第二,确定好调查样本量。我市劳动力调查样本的抽取,须遵循既要满足国家和自治区调查样本的需要,又要确保以各县区为总体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的原则,在国家和自治区样本的基础上,各县区都需增加一定量的样本,由市统计局统一抽取,与国家、自治区样本一起布置调查。

  第三,做好本辖区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各县区要把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人员充实到调查员队伍,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做好劳动力调查业务知识培训,指导本县区开展劳动力调查工作。

  开展劳动力调查是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在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统一指导下开展的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市人民政府交给我市各级统计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县区统计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同时,搞好辖区内的宣传工作争取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确保全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统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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