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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2006-12-31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31号),调整《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由每证6元,调整为每套12元(主证6元,副证6元)。

  二、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按工本费标准收取。

  三、计征时执收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的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核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2006年12月3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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