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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丹政发[2007]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16 | 生效日期:2007-02-1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业经2007年1月2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丹东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市和实施名牌战略,鼓励具有竞争能力的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牌产品奖励范围:在丹东市辖区内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丹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牌产品。
第三条 名牌产品奖励标准:
1、获得丹东市名牌产品称号,奖励1万元人民币;
2、获得辽宁省名牌产品称号,奖励5万元人民币;
3、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奖励50万元人民币。
4、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称号的,按最高奖项奖励。
第四条 名牌产品奖金发放:
1、丹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丹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当年审定公布的单位名单,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2、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的单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从扶植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名牌产品奖励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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