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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7]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15 | 生效日期:2007-02-15 |
省农委:
你委《关于继续执行拖拉机有关收费标准及重新核定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收费标准的函》(黑农委函[2006]278号)收悉。根据此项收费标准的试行情况,结合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农机监理收费标准重新批复如下:
一、我省农机监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5]94号)规定执行。其中,依据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联合收割机驾驶考试,对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增加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标准按照拖拉机牌证工本费标准执行。
二、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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