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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少数语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7]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2007-02-15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收费的函》(黑教财函[2006]7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4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159号)中有关规定,现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笔试)四级收费标准为35元/每人次;六级收费标准为37元/每人次;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收费标准为37元/每人次。

  其他有关事宜遵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少数语种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159号)中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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