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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关于启用廊坊市财税库行联网系统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15 | 生效日期:2007-03-01 |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我市税款征收电子化,按照市政府要求,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廊坊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决定于2007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廊坊市财税库行联网系统(简称FTTBS),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廊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属各征收单位开始启用FTTBS进行各项税费的征收。
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下同)的签订。
各征收机关必须与使用FTTBS的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同时载有征收机关名称、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缴税账户户名和账号等内容以明确三方(或两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书”签订后,经纳税人确认缴纳的各项税费,主管征收机关可直接通过FTTBS在纳税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内划缴,该账户也可办理收入退库业务。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书”。
纳税人已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了“协议书”的,仍按原“协议书”执行。
三、纳税人可凭开户银行提交的《电子付款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电子付款凭证》,到主管征收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该缴款书需到扣款银行加盖业务转讫印章)。
四、纳税人通过FTTBS缴纳税款,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缴税账户;如确需变更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填写《撤销缴税账户申请书》,报主管征收机关,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纳税人私自变更缴税账户导致无法划缴税款而造成逾期纳税的,主管征收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因注销等原因需停止使用FTTBS缴税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填写《撤销缴税账户申请书》报主管征收机关,按照“协议书”约定事项办理取消原缴税账户手续。
六、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按照新的缴库方式,配合主管征收机关及开户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七、有关FTTBS的相关资料可向主管征收机关领取;或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网站(www.1fcz.gov.cn)查询,也可向加入FTTBS的商业银行领取资料和咨询。
廊坊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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