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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政办发[2007]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15 | 生效日期:2007-02-1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财政局 二○○七年二月)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于2007年2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并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资产清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要求;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推进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奠定基础。
(二)建立动态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数据,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并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领导挂帅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抽调人员,充实力量,明确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统一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2007年2月为准备阶段,及时做好动员、培训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3月至5月为实施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资产清查工作;6月为总结阶段。
(三)落实清查经费。本次资产清查,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各地应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加强工作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将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清查工作结束后,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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