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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能源基金向可持续发展基金过渡征收管理的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使煤炭基金征收能够应收尽收,做好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平稳过渡。本着规范、系统、便于操作的原则特制定可持续发展基金未实施前过渡期内煤炭能源基金征收管理的办法。
一、成立忻州市煤炭基金领导组 为使我市煤炭工业尽快步入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轨道,成立忻州市煤炭基金领导组。为全市征收基金的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负责国家。省有关煤炭基令政策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市煤炭基金征收管理的相关政策、办法、规定等:协调解决煤炭基金征收 过程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负责对煤炭基金征收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负责过渡期内基金征缴的相关事宜。领导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 耿怀英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白培中 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学英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杨天桐 市政府副秘书长
姜银福 市经委主任
李忠福 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张高栋 市财政局局长
王炳升 市发改委主任
张志哲 原平市市长
杜永进 河曲县县长
曹爱民 保德县县长
郭宝厚 宁武县县长
郭启鸣 市公安局局长
张效忠 市地税局局长
韩 春 市煤炭局局长
郝兴仁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武恩良 市审计局局长
罗荣华 市环保局局长
张树勋 市经委副主任、企业特派办主任
魏广才 市财政局副局长、收费局局长
郑武民 省煤运忻州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树勋同志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 李绪全 市收费局副局长
何保国 市煤炭局
王昌荣 市煤运分公司副经理
充实加强忻州市煤炭基金稽查队。由忻州市煤炭基金领导组直接领导。日常工作由忻州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办公室指导。
二、过渡期能源基金征收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国函[2006]52号函《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文件精神,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实施之前,延续征收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确保基金的应收尽收,做到基金征收的平稳过渡。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实施前过渡期内基金实行“按月征收”的原则;“征收渠道不变、征收标准不变、上缴市、县比例不变”的原则;“基金应收尽收,新费一律不欠,部门分口负责”的原则。
对二00六年底以前欠缴的能源基金、转让收入、补偿收入以及在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实施时站台的存煤按照“统一组织领导、实施激励政策、旧帐逐步归还”的原则,逐步清缴。
三、能源基金征收管理 1、“基金征收渠道不变”,各征收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
负责征收。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收购和运输煤炭的单位或个人,均实行“两票”(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和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收购、运输无“两票”的煤炭。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两票”查验。对经营、收购和运输无“两票”的煤炭或超出所携带的《合法煤炭销售票》部分,按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的煤炭论处,视为非法生产的煤炭, 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
四、能源基金征收标准及上缴比例 按照省政府晋政发[1995]9号、晋政发[1996]136号、晋政发[2003]28号的规定征收,其能源基金“征收标准不变、上缴市、县比例不变”:
1.通过铁路外运出省销售的煤炭,原煤征收20元/吨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精煤征收30元/吨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同煤集团忻州公司收取后按75%上缴省,按25%上缴市(即原煤上缴省15元/吨,留市5元/吨;精煤上缴省22.5元/吨,留市7.5元/吨)。
2.通过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原煤征收20元/吨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精煤征收30元/吨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省煤运忻州分公司收取后按省10元/吨,按市、县各10元/吨上缴。
3.凡电厂用煤视同出省用煤,一律按规定减半上缴煤炭基金和有关费用。
4.兼并、收购、 改造的地方煤矿,其兼并、收购、改造前的基金和费用按原矿核定的生产能力上缴。改造后新增产量部分,按应缴基金和费用实行减半征收。
五、能源基金征收的范围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依据其煤炭发运量征收能源基金,
2.兼并、收购、改造的地方煤矿、电厂自备煤矿,依据其各自“存量”、“增量”的标准征收能源基金。
3.各有关用煤电厂依据其用煤量征收能源基金。
4.神华线各有关配煤单位依据其配煤量征收能源基金。
5.凡收购我市地方煤矿生产的煤炭依据其收购量征收能源基金。
六、能源基金征收的方式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未实施前的过渡期内,从二00七年元月-日起,延续征收能源基金,实行“新费一律不欠”,即:对二00七年元月一日开始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实施以前对煤运、同煤两公司实行“核定基数、按月征收、确保上缴”的办法。对其余应缴基金单位按月足额征缴。当年、当月征缴-律不允许拖欠。
同煤集团忻州公司、煤运忻州分公司二00七年核定上缴市级基金8250万元(其中:同煤2650万元,煤运5600万元),电厂用煤核定上缴市级基金2560万元,由省煤运忻州分公司征缴。
1.对同煤集团忻州公司、省煤运忻州分公司采取“核定基数、按月征收、确保上缴”的办法。即:对同煤集团系统及其发运计划归口的煤矿和经营单位通过铁路外运出省销售的煤炭,按月计征能源基金。每月上缴市级能源基金基数核定为220万元,由同煤集团忻州公司负责收取后在次月十日前上缴市收费局。今年按月征收的基金一律不允许拖欠。并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收费局、市煤炭稽查支队报送铁路发运报表、基金上缴情况报表:省煤运忻州分公司通过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煤炭,按月计征能源基金。每月上缴市级能源基金基数核定为467万元。今年按月征收的基金一律不允许拖欠。并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收费局、市煤炭稽查支队报送公路发运报表、基金上缴情况报表。
2.各有关电厂无论是自供煤或者收购使用我市地方煤炭,均应按晋政发[2003]28号文规定征收10元/吨能源基金,由煤运忻州分公司负责按月计征能源基金,省煤运忻州分公司收取后按市与有关县(市、区)7:3的比例分别于次月十日前上缴市收费管理局和返还有关县(市、区)并向有关单位报送报表。
3.通过神黄线忻州境内各站点收购我市地方煤炭给神华配煤的企业,由煤运忻州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征收能源基金。对没有纳入统一管理与神华直接结算的单位也由省煤运忻州分公司统一征收能源基金。并在次月十日前按实际发煤量向市收费管理局足额缴纳能源基金,并向有关单位报送报表。
4.对乡镇煤运、计划单列单位发运的煤炭,由市煤炭稽查支队负责稽查收缴。每月上缴市级能源基金39.2万元,过渡期结束时,以实际发运量结算。并在次月十日前上缴市财政,返还按原办法执行。
5.对兼并、收购、改造的地方煤矿,“存量”部分足额征缴,每月23万元,由煤运忻州分公司负责征缴。
6.通过宁静铁路外运的煤炭,宁武县收费局要严格按照发运量、按照忻政发[2005]47号文规定,负责按月计征(每吨3.48元),每月上缴市级基金核定为29万元,过渡期结束时, 以实际发运量结算。在次月十日前上缴市级基金。并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市财政局报送征收、上缴报表。
7.对于神华在保德、鲁能在河曲所办煤矿的转让收入和地方补偿收入按原征收渠道由县收费局负责征收并按季计征(每吨2.2元),保德转让收入上缴市级部分核定为每季550万元,河曲地方补偿收入上缴市级部分核定为每季110万元,年终以实际生产量结算。在下季首月十日前按市、县分成比例向市收费局上缴市级收入。并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市财政局、市收费 局报送征收、上缴报表。
8.对以上4.5.6.7条所列收费项目,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下文
按征收额的20%返还征收单位,其中的15%用于对相关人员的
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另行制定。
9.在我市境内各有关站台经营煤炭的陕西和我省吕梁市兴县、岚县等外省、市经营单位以及国统矿应按规定发运销售本省、市、矿生产的煤炭。凡收购发运我市地方煤炭的要按其发运量足额征缴能源基金,由市煤运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征收,并上缴市政府。
七、能源基金的补缴 (一)补交的内容和项目:
对二00六年底以前欠缴的基金、转让收入、补偿收入按下列办法计算:
1.对兼并、收购、改造地方煤矿漏缴、欠缴的煤炭能源基金,按照煤炭主管部门原核定的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当年实际产量计算其欠缴市级能源基金。
2.对各电厂按照其发电量及单耗计算其用煤量,并根据用煤量计算其欠缴市级能源基金。
3.朔黄线、神华配煤、宁静铁路、外省市经营单位、计划单列单位收购发运我市地方煤炭按其实际发运量计算其欠缴市级能源基金。
4.宁静地方铁路外运的煤炭(不包括国铁计划),按照晋政发[2005]47号文规定从二00五年六月--日始至二00六年底按其发运量每吨3.48元计算其欠缴市级能源基金。
5.河曲鲁能上榆泉煤矿地方补偿收入按忻政发[2005]38号文规定从二00五年元月一日始至二00六年底每吨2.2元计算其欠缴市级分成部分。
6.保德康家滩煤矿转让收入按忻政发[2005]36号文规定从二00五年元月一日始至二00六年底按其产量每吨2.2元计算其欠缴市级分成部分。
(二)补缴的办法:
1.对二00六年以前欠缴的能源基金,按照“旧帐逐步归还”的原则,“旧帐逐步归还”即:对二00六年底以前欠缴的能源基金“摸清底数、制订计划、一户一策、逐步归还”。采取“谁征收谁负责”的办法。即:对二00六年底以前漏缴、欠缴的能源基金, 由欠缴单位制定补缴计划,补缴期限原则上一般应在二00七年底前补缴完毕。原征收单位核实后,一户一策,报市基金领导组认定后逐步收回。在补缴计划期终了仍未补缴完毕的由征收单位或市煤炭稽查支队稽查后发出书面追缴通知。接追缴通知后一月内仍未上缴完毕的由市政府发出书面追缴通知并进行警告。接市政府追缴通知后一月内仍未上缴完毕的,由市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强制追缴,不予年检或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及相关证照,并停止其生产经营。对按补缴计划在补缴期限内足额补缴的单位,出市煤炭基金领导纽按补缴额的10%给予减 免。
2.各征收单位要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成立相应的清欠组,制订具体的清欠方案和措施,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把应收的基金按核定的补缴计划逐步收回。对追缴清欠部分, 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下文按追缴清欠额的20%返还清欠单位,其中的50%用于对相关人员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另行制定。
八、基金征收的过渡和衔接 1.为保证基金征收的衔接,实行“旧欠按原办法补缴,新费按新规定执行,费改前按原办法执行”。即:在省政府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方案未颁布实施前,欠缴的能源基金按原征收标准、上缴比例、上缴渠道的办法执行,由原征收部门追缴或由市煤炭稽查支队追缴。省政府基金征收新的实施方案颁布后,按省、市新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在未实施新规定以前延续征收能源基金,仍按原能源基金征收的办法、标准、比例执行。
2.为了保证基金征收的应收尽收,凡通过铁路外运煤炭在省、市基金新的实施方案颁布后、对各发煤站台的存煤,实行“一次核实、分批缴回”。 由各经营单位自行申报,原基金征收部门复核,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存煤量。然后按每吨20元征收能源基金,由原基金征收单位按照管理范围分别足额征收。将每吨20元征收的基令全部上缴市政府。原则上在六个月内按存煤数量,按月平均上缴完毕。对按核定存煤量在计划期内按规定时间足额上缴的存煤单位, 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按存煤征收额的10%给予减免。对存煤征收部分,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下文按存煤征收额的30%返还征收单位,其中的20%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另行制定。
3.市煤运分公司根据我市地方煤矿分布、公路运输线路,结合目前现:有煤焦营业站作出新的基金征收网络的实施规划,报市基金领导组批准后,进行改造、建设。要求必须新投入高科技设施并采取高科技手段:进行联网监控,为新的基金征收做好准备,确保基金的应收尽收,防止跑冒滴漏。做到基金征收的平稳过渡。
4。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对各级各类煤矿的煤种、产量、隶属关系及产能规模予以认定。特别是对兼并、收购、改造地方煤矿的原实际生产能力及产能规模认定。便于基金征收的衔接。
九、稽查、审计、处罚 要强化稽查职能,加大稽查力度,保证基金征收的平稳过渡,做到基金的应收尽收,防止跑冒滴漏,特别是在“过渡期”间,防止钻政策衔接的空子偷逃基金。
1.在新的基金征收办法未实施前,按原办法的标准、比例、按月计征。对通过铁路外运的煤炭由同煤集团忻州公司等原征收单位按月征收并报有关部门,市煤炭稽查支队按稽查程序逐月通过铁路部门稽查核实并对欠缴的能源基金予以追缴。
2.对通过公路外运的煤炭,各有关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要将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服务费、量差等详细分类报市煤运分公司,由市煤运分公司汇总后报送有关单位并将收取基金按月按比例分别上缴。市煤炭稽查支队按月对市煤运分公司及各站点稽查核实并对欠缴的能源基金予以追缴。
3.市煤炭稽查支队每月上旬对各上缴基金单位和征收单位上月的征缴情况进行征缴稽查监督,根据各征收单位的征收上缴报表与实际经销情况稽查对比,及时反馈,将征缴稽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市基金领导组。对漏缴、欠缴、偷逃基金和征收部门截留、挪用、外借基金的予以稽查并追缴;对基金征收过程中稽查出来的违法、违章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隐瞒产量、销售量;收购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弄虚作假、偷逃基金的;阻碍、干扰基金征收的;对二00六年底以前欠缴能源基金不按补缴计划补缴的;对可持续发展基金实施后站台存煤不按规定时间上缴的行为主体,由征收机关和市煤炭稽查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过渡期内不按照核定基数上缴基金的要按月加收5%的滞纳金,并在下月补缴完毕。对屡查屡犯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属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属煤炭经营的由经委系统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5.市煤炭稽查支队要以信息、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向市政府,市煤炭基金领导组反映过渡期基金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市、县两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的审计监督,保证基金的应收尽收。
十、其他
1.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省、市政府实施方案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忻州市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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