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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严禁高校附属医院向所在高校交纳“管理费”、“基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卫规财发[2006]51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单位: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理顺医院和高校之间的经济关系,按照审计署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全国各级高校附属医院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

  二、高校附属医院与高校都是独立核算、自主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实体。两者之间发生的资源占用或经济活动,应本着公平对等、有偿服务的原则,合理界定两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切实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对于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继续以“管理费”、“基金”等名义向所在高校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附属医院,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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