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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8号 |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发文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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