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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统发[200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9 | 生效日期:2006-12-29 |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建设委员会,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建设部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保证我市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互为补充、协调高效的统计协作机制,尽可能减少重复统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和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法律宣传。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和稳定统计人员,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地位和素质,努力做到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相适应。
二、加强部门配合,规范统计口径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统计秩序,确保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和完善互为补充、协调高效的统计协作机制,实现统计信息共享,经市统计局、市建委研究决定:
1、自2007年1月起,我市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作业、外地来渝企业)不再按建设部《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和渝建发[2006]57号文件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统计季报、年度快报和年报资料。改由企业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外地来渝企业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要求统一按照统计部门的标准执行。
2、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及建综函[2005]260号文件要求,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在向属地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同时,仍需每月准时向建设部上报“月度快速调查表”。
3、为使统计部门准确掌握建筑业的最新情况,市建委将每年要向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建筑业企业名录、企业注册地变更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定期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抄送统计局。
4、为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建筑业生产发展情况,请各级统计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将建筑业统计的季报、年度综合资料和有关汇总资料及相关分析提供给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依法统计 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各政府统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不定期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1、对查出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统计部门将按照《统计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未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报送报表(全年累计超过两次),不认真履行职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统计资料、或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或阻挠、拒绝统计调查、抽查等情况之一的建筑企业,将作为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到该企业的信用手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对于不能提供有效统计资料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资质复查和升级的申请。
四、强化基础工作、推进建筑业统计工作规范化 统计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石。各建筑业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基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原始台帐、进度台帐、历史资料、统计报表、数据信息化管理等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各级统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统计基础工作,认真解决统计机构或统计工作者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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