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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舟政办发[2006]1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9 | 生效日期:2006-12-29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尚未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
二、市政府已根据本市及所辖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舟山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采购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由本机构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浙江日报、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五、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浙政发〔2006〕27号),将我市政府投资的部分建设工程列入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上做到信息共享、资料互用、工作对接。各级财政部门主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公告、采购合同备案、资金审核支付及采购委托代理等方面的管理,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共同促进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规范管理。对属于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活动时应同时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六、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舟山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舟山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表
3.舟山市2007年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目录分类表
舟山市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舟山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舟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5项):电视机(5万元以上)、电冰箱(5万元以上)、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2万元以上)、家具(5万元以上)、办公用纸、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网络设备、档案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5万元以上)、体育设备(5万元以上)、电梯、锅炉、中央空调、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船只等)、商业软件(除列入定点协议供货外5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5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4项):印刷、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办公楼物业管理(5万元以上)。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舟山市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消防技术装备、普通教学仪器设备、质量检测监测设备。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对属于全省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参加全省的集中采购;对可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自行组织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按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县(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舟山市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预算金额为10万元或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为15万元;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详见附件三),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舟山市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非基建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各县(区)在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本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完善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附件2
舟山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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