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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资信收集试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石财[2006]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2007-01-01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关联事项信息公开和资信收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51号)文件精神,营造守法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政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努力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含施工企业和服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
  (三)组织领导。市财政局成立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诚信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工作运转、上下协调及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和平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王铁英副局长和赵汉增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主任由赵汉增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田卫东同志担任。

  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对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和发布。
  (一)公开内容
  1、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项目内容简介、项目周期、采购方式、数量要求、联系办法,招标单位、开标时间等,同时包括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所需具备的资信情况等内容。
  2、项目中标结果。包括预中标供应商(企业)名称、采购数量、定标日期、中标价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3、项目实施结果。包括完成时间、工程(货物或服务)质量等。
  (二)公开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执行。
  (三)公开方式
  应公开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在法定媒体和相关媒体发布。

  三、信息收集  相关信息主要通过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企业报送、网络查询、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收集的信息须纳入数据库管理。
  (一) 信息内容
  包括基本信息、资质及年检信息、纳税信息、信贷信息、业绩信息(近三年的主要业绩)、奖惩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1、基本信息: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成立时间、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人数、人员构成及交纳“三险”情况、设备构成(工程类企业)、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营业范围、经营期限等。
  2、资质及年检信息:资质种类及编号、主项资质及等级、发证单位、年检情况、批准日期、专项资质及等级施工资质年检(指工程类企业)、工商年检、税务年检。
  3、纳税信息:税务登记证号、近三年纳税情况及主营业务收入。
  4、信贷信息:企业定位信息、报告期末结清信贷信息及报告期末结清担保信息。
  5、业绩信息(近三年主要业绩):项目年份、名称、所在地及项目负责人。
  6、奖惩信息:奖励名称、授予单位及时间、级别;惩处时间、原因及处理单位。
  7、其他信息: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涉法涉案情况及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涉法涉案情况。

  (二) 信息收集
  信息主要通过采购单位及相关企业报送等途径进行,并由以下部门单位负责:
  1、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整理、收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接收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招标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受理投诉的相关信息及投诉处理决定和按有关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接收政府采购相关企业资信。
  2、招标代理机构(含政府采购中心):填报本企业基本信息、专业信息等资信并负责制定、报送招标信息、中标(成交)信息。
  3、投标企业:按信息收集内容报送本企业资信。
  4、中标单位和协议采购单位:负责提供单位相关信息、中标(协议采购)产品相关信息。

  四、信息校准  信息校准工作由信息涉及部门合作完成。
  市采购办对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并报局诚信办校准;局诚信办将信息校准情况报市诚信办(未能校准的企业情况予以明确标识),并将企业信息输入信息档案库。

  五、工作流程  1、采购项目备案。政府采购办在采购项目公开前及时将项目情况报局诚信办备案。
  2、项目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采购程序发布项目信息。
  3、诚信档案信息收集和信息校准。凡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企业,须到政府采购办填写《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政府采购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报局诚信办,由局诚信办校准后,输入诚信档案数据库。
  4、局诚信办将校准的信息汇总并反馈给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根据信息反馈情况,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和参与投标企业资格,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5、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后三日内将招标过程及中标情况,报政府采购办(书面、电子版各一份),由政府采购办报局诚信办。
  6、项目实施。局诚信办对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全过程参与。
  7、项目完成后三日内中标单位向政府采购办填报《石家庄市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反馈表》(见附件2),政府采购办核实后报局诚信办校准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本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列入我局行政效能监察体系。
  (二)公开信息和上报信息由局诚信体系建设办公室负责把关。涉密信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局诚信办对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程参与、跟踪,将企业在招投标、项目实施及完成后有关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确保相关单位的诚实守信。

  此办法有效期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附件:(略)

石家庄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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