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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泰政办发[2006]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国际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加快发展服务业,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服务业发展的规模、结构、效益状况,需要强化对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考核与督导。目前,我市服务业统计比较薄弱,存在着统计制度不统一、统计范围不全面、统计渠道不顺畅、统计时效不及时等问题,尤其是对面广量大的个体私营服务业的统计工作更为薄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系统地改革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为充分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

  为从制度上规范服务业的统计工作,省统计局已商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该制度对开展服务业统计,充分反映服务业总量、结构、从业人员和资产、负债、权益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以及客观评价区域服务业、行业发展水平和科学考核发展绩效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是规范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规范性文本。根据这一制度,为实现我市服务业的全口径统计,市统计部门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市统一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严格按照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好我市服务业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成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三、尽快实现对服务业单位的全范围统计

  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是: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凡属于以上范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法定义务接受和配合政府统计或部门统计的统计和调查。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要争取尽快做到全范围统计,以便真实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针对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当前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适当扩大全面报表范围。按照全市全面统计的比重平均达到75%的要求,科学界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全面统计,由企业向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定期报表。二是认真解决混统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产业活动性质科学准确的进行统计,把目前混统于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三是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部门统计要尽快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把本行业中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努力反映行业全貌。四是切实加强抽样调查工作。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要通过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取得资料。同时,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为特点,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法,加强对小规模服务业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控制,提高抽样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四、进一步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以及各部门职能定位,严格界定好有关部门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直接承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行业的基础统计资料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和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部署,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服务业统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行业发展和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职能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充实统计力量,并在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和支持,努力构建本部门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尽快实现全行业统计。企业事业组织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强化综合统计职能,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要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完善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上报等制度,做到数出有据。各填报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会计资料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切实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各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切实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客观的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

  要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严格执行制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和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强化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服务业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瞒报、虚报、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法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附件:泰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泰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证券业,管道运输业;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

  (二)农业局,农机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服务业,农业机械租赁。

  (三)畜牧办:畜牧服务业。

  (四)交通局: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道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五)邮政局:邮政业。

  (六)人民银行:银行业,其他金融活动;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七)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业。

  (八)建设局: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的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水污染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

  (九)科技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气象局:气象服务。

  (十一)地震局:地震服务。

  (十二)国土资源局:测绘服务,地质勘查业。

  (十三)技术监督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十四)环保局: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中的危险废物治理和其他环境治理。

  (十五)水利渔业局:水利管理业,农业服务业中的灌溉服务,渔业服务业。

  (十六)林业局:自然保护,林业服务业。

  (十七)教育局:教育。

  (十八)卫生局:卫生。

  (十九)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业,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民政局:社会福利业,图书馆与档案馆中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二十一)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二十二)文化局: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新闻出版业,娱乐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电影发行和放映,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租赁业。

  (二十三)体育局:体育。

  (二十四)财政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二十五)宗教局:宗教组织。

  (二十六)人事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二十七)工商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二十八)国家税务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二十九)地方税务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三十)中小企业办:提供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资料。

  (三十一)海关:提供进出口关税资料。

  (三十二)银监局: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三十三)经贸委: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拍卖业,贸易经纪和代理。

  (三十四)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三十五)食品药品监管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监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三十六)泰安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监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三十七)司法局:配合统计局进行统计执法活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三十八)档案局: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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