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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六盘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府办发[2007]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26 | 生效日期:2007-02-26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六盘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2007年2月12日)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我市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3.清查的具体对象包括各部门和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各类资产。
二、清查内容 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各项工作。
(一)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二)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以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四)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 复。
(六)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各项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组 长:黄 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国彦(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朝碧(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杨继亮(市监察局局长)
彭显华(市统计局局长)
蒋泽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文旭(市审计局副局长)
吕学锋(市人事局副局长)
周红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产办”)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日常工作。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清查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清查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清产办(联系电话:8326214)。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22日―2007年3月2日)
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会议;完成对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各县、特区、区清产办的报表及软件培训;确定市直参与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确定市直纳入专项审计的部门和单位。
(二)自查阶段(2007年3月3日―3月31日)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完成资产清查工作,认真收集完善各种相关资料,开展自查工作。纳入专项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
各县、特区、区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查工作。
(三)专项审计阶段(2007年4月1日―5月20日)
纳入专项审计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其资产清查结果的专项审计由市清产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实施。各县、特区、区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专项审计,由各县、特区、区按照财政部“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办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填报资产清查报表,逐级汇总。市直各部门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在2007年4月30日前和5月2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清产办。
未按时完成清查工作和报送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视情况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四)总结阶段(2007年5月25日―6月15日)
1.市清产办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市财政局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我市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五、经费保障 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负担。参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六、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有房屋建筑物产权已划转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的,由市公益信用担保公司统一进行资产清查上报,单位不得重复列报。
(二)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三)资产清查报表分为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两类。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性质和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应填列。如一个部门或单位同时执行行政和事业两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则需分别填列行政和事业两类资产清查报表(其中“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统一填列到行政报表中)。报表有关数据的填报应与2006年年度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分类,逐项、逐台(件)录入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以全面反映单位实物资产状况。在此基础上,录入资产清查基础表,并自动生成资产清查报表和汇总报表。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上报的资产清查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各行政事业单位填列报表时,应以“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上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要统一用A3纸打印和装订。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分主管部门和二级单位,统一按一级单位独立填报。各乡镇(街道)都作为一个基层单位按行政、事业分别填报清查报表。各乡镇(街道)下属站、所、院已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其资产清查报表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填报,仍归乡镇(街道)管理的,由乡镇(街道)统一填列。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清查后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信息数据库,为实施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八)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要求,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和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待省财政厅确定后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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