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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商[2007]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2007-03-01
 

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06]4号),我市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及划入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的方式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现将调整水资源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基金
  (一)市内六区、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和北辰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7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1.90元调整为2.60元, 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1.30元调整为2.00.
  (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3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1.90元调整为2.20元, 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1.30元调整为1.60元。
  (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用水按每立方米0.10元缴纳水资源费。
  以上新调增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调整地表水资源费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基金
  (一)市自来水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1.03元;供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2元调整为0.25元,但居民用水价格水平仍维持3.40元不变。
  (二)供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等区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地表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06元调整为0.10元。
  (三)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包括水库)的取水,用于消耗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06元调整为0.10元;用于循环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仍为0.02元。
  以上地表水资源费全部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三、对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继续免收水资源费,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四、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七、上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0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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