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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发[2007]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2007-02-15
 

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运输管理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道路运输管理费按照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营运(营业)收入的8‰计征。但对于同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在计算营运(营业)收入时不得重复计算。对于营运(营业)收入无法确定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单位(机构)或个人,道路运输管理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征收对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道路运输的征收范围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征收范围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道路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三、征收主体:省、市(州)、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减免规定:
  (一)对三轮汽车、农用拖拉机、人力三轮车和板架车免征。

  (二)驾驶员培训机构驾培业务以外的经营项目免征。

  (三)对出租汽车停征。

  (四)农村客运车辆按普通客运车辆征收标准的70%计征。

  (五)特殊车辆和20吨(含20吨)以上货运车辆按8吨以上征收标准的50%计征。

  (六)按年一次性定额包缴的,按11个月计征。

  五、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二)道路运输管理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支管理仍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川财非〔2004〕2号)和《四川省公路运输管理费预算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川财建〔2003〕150号)执行。

  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三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同时废止。

附表:四川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02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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