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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海关统计数据提供和使用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商办综函[2007]4号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2007-02-26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海关统计数据提供和使用问题的函》(署办函〔2006〕651号)悉。收到你署来函后,我部主管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批示由部信息化司牵头核查并报告情况,我部信息化司已初步向电子商务中心做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函复如下:

  一、据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材料,该中心作为海关数据技术支持单位,一直为商务部有关司局、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学会、以及部分大型进出口企业提供海关数据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除传统提供方式外,中心开发了互联网在线服务“商品进出口信息查询”,这是在严格按照商务部有关数据管理规定和业务司局相关要求基础上,向相关企业提供的二次开发后的分析报告,并非海关原始数据,也不涉及商业秘密,范围也仅限上述领导机关及相关单位。2006年4月接到海关总署相关部门的反映后,经商务部协调处理,中心已中止了这种方式的服务。据电子商务中心核实,该中心各地代表处没有开展网上出售海关数据或通过其它各种渠道转卖海关数据的业务,至于“中国经济社会调查研究中心”等海关数据销售机构与电子商务中心没有任何商业关系。另外,电子商务中心反映,海关有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向海内外销售进出口数据,导致了海关数据在社会上的广泛传播。

  鉴于上述情况,请你署协助提供电子商务中心国富通公司出售海关统计数据的具体证据,以便我部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尽快做出处理。

  二、在情况查清前,请你署继续按10位编码向我部提供经营单位数据,以免相关工作受到影响。10位编码经营单位数据是我部业务管理必需的数据,涉及纺织品等管理商品核查、贸易摩擦应对及涉案企业调查、进出口敏感物项管理、广交会摊位分配以及对重点企业进出口情况的跟踪分析等诸多方面。尽管你署表示可专门为我部加工这方面的数据,但考虑到经常存在紧急或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数据需求,由你署另行加工,难以及时满足这方面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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