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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发[2007]4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7-02-25 生效日期:2007-02-2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现就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300亿元,其中:三年期210亿元,五年期90亿元。三年期年利率为3.39%;五年期年利率为3.81%。如发行期内遇到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百分点相应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本期国债从2007年3月1日开始发行,3月31日结束。投资人购买的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承销团成员承销的本期国债,从3月1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银行利率调整,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以百元为起点并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可以提前兑取和办理质押贷款,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对个人发行部分实行实名制。
  (四)本期国债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见附件)承销。承销团成员要认真履行与财政部签定的《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2006-2008年)》。
  (五)本期国债仍然采取由成员按固定比例包销的方式发行。各承销团成员的包销比例原则上保持不变,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在承销团成员间进行小幅调整。本期国债的包销额度,按300亿元(3年和5年期比例为7:3)和各承销团成员包销比例(见附件)的乘积确定。
  (六)发行期过后,各承销机构对未售完(但已缴款入库)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承销额度内继续按面值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售出的本期国债,根据购买人的实际持有天数,按提前兑取的相应利率档次计算利息。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三年期本期国债最长计算到2010年3月31日止,五年期本期国债最长计算到2012年3月31日止。

  二、兑付  (一)本期国债发行后,持券人需要提前变现时,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三年期和五年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2.25%计付利息;五年期本期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按年利率 3.42%计付利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3.69%计付利息。
  (二)提前兑取的本期国债按兑取本金数额的1‰收取手续费。
  (三)本期国债于2010年和2012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发行期过后售出的本期国债在该债券规定的兑付期开始(2010年3月1日和2012年 3月1日)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费。

  三、要求  (一)各承销机构要认真组织本系统的营业网点严格按照承销数量发行,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委托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销售。
  (二)各承销机构要做好本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承销机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须以明显标志向群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本期国债,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发行前要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销售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并准备宣传材料。
  (三)各承销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及时将分销任务和调整任务数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协同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对本地区本期国债发行和再次售出的业务进行检查,严禁超冒发行。
  (四)各承销机构要加强自律,应优先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本期国债,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国债。
  (五)各承销机构严禁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将本期国债与其他投资产品“捆绑”销售。
  (六)在本期国债供不应求、柜台销售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各承销机构可采取措施(如规定单笔购买上限等)保证本期国债的平稳有序发售,但必须在发行场所等特定地点向社会公示所采取的措施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财政厅(局)备案。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将按上述要求对各承销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本期国债收款凭证的使用  本期国债收款凭证,一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制、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有关证券印制厂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不得使用其他凭证。各承销机构要加强对本期国债收款凭证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调运、保管、领用、存档和销毁制度,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五、账务核算及发行款项的缴纳  (一)各承销机构应将所包销的本期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纳入本系统自营债券业务核算,其会计科目应使用相应的资产类“国家债券”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按不同的期限分别核算发行和兑付(含提前兑付)所收付的款项。
  (二)各承销机构应将本期国债发行款项在3月22日一次缴入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账 号:2570-0702-3
  2570-0702-5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名称及期次,例:凭证式(一期)国债(三年)。

  六、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NOTES电子邮件系统(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分支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的本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传真的方式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累计发行数额。规定报送日为:3月2日、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3月28日和4月2日。传真电话:(010)66016442。

  七、发行费的拨付和分配比例  本期国债的发行费和兑付费合并为承销手续费,比例仍为7.2‰,在发行环节一次支付,国债到期后不再拨付兑付费。手续费的分配比例为:承销机构7.00‰;中国人民银行系统 0.17‰;财政部0.03‰。财政部在收到发行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费拨付各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手续费在本期国债缴款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财政部一次拨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
  本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提前兑付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本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凭证调运、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人员的奖励等。

附件: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包销比例(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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