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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陇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服务[2007]3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15 | 生效日期:2008-01-01 |
陇南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陇价报[2007]34号)收悉。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下发的《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你市城市发展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5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数额或比例由陇南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同时停止你市省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 、热、道路上加收的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否则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你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你们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七、为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将对你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集中审查,并请你局加强日常监管,执收单位要严格收费政策,加强内部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八、本批复未尽事宜,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反映。
此复。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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