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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德政办发[200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14 | 生效日期:2008-02-1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06〕24号),现就加强德州城市规划区(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省、市政府对征收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已有明确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利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有利于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对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自觉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一律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不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三、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由市供水总公司或市水资源办公室负责代征。
四、将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提高到5%,3%以下部分从污水处理费中支付,3%至5%部分由财政以奖励形式从预算中解决,支持代征单位事业发展。
五、市政府每年根据上年度供水量等情况向代征机构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年终考核。完成征收计划的,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超收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市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财政局按比例扣减代征手续费。
六、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七、加强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要安装用水计量设备,无用水、取水计量装置的,由代征机构参照市水资源办公室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按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八、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缴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财政局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入库情况,按季预拨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下年初根据征收情况对上年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进行清算。
九、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德州市政府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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