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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核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系数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预[2008]2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8-02-15 | 生效日期:2008-02-1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扣除总分机构就地缴库部分后,剩余25%全额缴入中央金库,扣除汇算清缴退税后的余额(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部按照2004~2006年各省市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现将核定的各地区分配系数印发给你们。从分配2008年跨省市所得税收入起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系数表 (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20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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