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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成立中山市执信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会[2007]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1-08 | 生效日期:2007-11-08 |
甘耀仁、李天桥、周厚红、李攀峰、刘新端:
你们关于设立中山市执信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甘耀仁、李天桥、周厚红、李攀峰、刘新端等5人发起设立中山市执信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市执信中正会计师事务所)。中山市执信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30万元,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同意甘耀仁为中山市执信中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为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268号御景湾大厦五层A区。邮政编码:528403。
三、拟担任中山市执信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甘耀仁、李天桥、周厚红、李攀峰、刘新端等5人,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经批准设立的中山市执信中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省财政厅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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