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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财[行]发[2007]10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31 | 生效日期:2007-10-31 |
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厅制定了《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变更通知书(略)
3、房屋资产产权变更的批复
4、房屋出售工作流程图(略)
5、房屋出售登记(略)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发[2005]6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是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屋的出售行为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指房屋主要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出租出借的房屋、职工住宅用房和闲置房屋等。申请出售房屋的产权权属必须清晰。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交易的办法;
二是批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产权出售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出售事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所得收益的监缴工作;
四是对参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售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行为实行监督;
五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
六是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的监管工作。
2、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的管理细则;
二是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产权出售事项,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三是负责监督监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交易及所得收益的上交情况;
四是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参与房屋出售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审查批准工作;
五是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实施具体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遵守国家、自治区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二是按程序办理本单位房屋资产产权出售报批事项;
三是负责推荐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房屋资产进行评估,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拟转让的房屋产权进行公开出售,并及时上缴所得收益;
四是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房屋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是负责本单位房屋产权出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自治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出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1、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应当做好出售论证工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的出售事项及出售方案,同意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对账面价值在3 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房产,应组织进一步的论证,论证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3、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报送意见,经研究同意后下达批复意见。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房产,应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后,以书面形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的房屋出售事项,应当在内部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财政备案后,作为确定房屋产权出售价格的参考依据。房屋产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5、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须公开发布房屋产权出售信息,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6、单位房屋产权出售成交后,行政事业单位与购买方签订房屋产权出售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出售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付购买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必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7、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的全部价款,必须足额上缴国库。
8、主管部门提出房屋产权出售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文件:
(1) 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屋出售事项的书面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文件;
(2) 单位房屋产权证明;
(3) 单位房屋产权出售方案;
9、房屋出售单位在出售前必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备案。
四、产权变更程序
1、出售单位必须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的产权出售合同和全部出售资金上缴国库的凭证,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变更通知书》。
2、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必须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变更通知书》及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办理过户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房屋产权出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评估、拍卖佣金以及相关税费等,凭签订的佣金协议、税票和单位资金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据实核拨。
五、罚则
凡是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随意出售的,未按规定缴纳房屋产权出售收益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六、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三
关于×××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的批复
你单位《关于×××房产出售的请示》(×××号)文件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将坐落在××市(县)××街××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帐面价值××万元的××房屋出售。请接到通知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宁财行发【2 0 07】××号)规定进行公开出售,所得收入上缴自治区国库,并做好相关资产、资金及账务处理工作。
特此批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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