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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8]16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8-02-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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