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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补偿标准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佛府办[2008]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十条规定:“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增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具体增加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增加不低于6%,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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