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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企[200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14 | 生效日期:2008-02-14 |
各市、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制订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财政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为加强该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为应急救援配备必备的物资、装备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求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等。当年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用途的审查,使用计划的申请,专项资金的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服务、绩效考核。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金额的审查、核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的下达,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施救中必需支出的应急事项;
(二)对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练的补助费用;
(三)省级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的购置及储备费用;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费用。
(五)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共安全事业管理部门。使用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次事故死亡人数10人(交通、海洋渔业15 人)以上或者50人以上重伤;
(二)省级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
(三)应急救援必备的物质购置及储备。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由公共安全事业主管部门及省级其它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资金用途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实地审查,提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下达用款计划。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建立报告制度。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在专项资金到位后60天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题报告。
第十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省财政厅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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