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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8年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渠道)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发改投资[2008]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南平、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8]65号文附件九十下达我省2008年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渠道)计划,安排南平城区供水管网扩建工程和莆田城市供水系统二期扩建工程2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现转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项目建设投资。
二、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三、要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处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施工环境、工程管理等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请按此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附件:2008年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计划(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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