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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及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榕价费[200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03 | 生效日期:2008-02-03 |
市直各部门(各收费单位):
二、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1、收费许可证换证范围。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实施诉讼收费的人民法院以及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其它需要换证的,均为换证范围。
2、换证办法。换发(申领)收费许可证结合收费年审进行。经年审合格的收费单位请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资料:(1)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文件;(2)法人资格证明、机构编制、单位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收的文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换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应先整改后再办理换发新《收费许可证》手续。
为增强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方便收费单位,福州12358网站(网址:www.fz12358.com)已公布申收费许可证的程序、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必须提供的资料及《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用户可直接在网上查询并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使用。
3、换证时间安排。换证时间为2008年5月中旬至6月底,旧的收费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08年6月31日,逾期不换证,视为无证收费,物价部门按乱收费予以依法查处,各收费单位向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政票据购领证》及购领收费票据时,必须持有效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办理。
各部门(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做好年审与换证准备工作,以保证收费年审与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7年度市直单位收费审验时间、地点安排表(略)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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