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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镇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建[2007]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29 | 生效日期:2007-03-29 |
经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福建省村镇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村镇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06]359号)和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的精神,加强和规范省级村镇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环境整治主要是指对列入省级年度重点治理计划的镇(乡)、建制村的垃圾治理,包括垃圾收集、中转和处理设施等建设。
第三条 省级设立村镇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安排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以奖代补”是指对列入省年度重点治理计划的镇(乡)、建制村经验收并符合整治标准的给予奖励。
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整合各方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村镇环境整治工作,建立以政府、村组织、村民及社会捐助共同投入资金的筹措机制。
第四条 各县(市)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编制县级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镇(乡)村垃圾治理原则上应纳入县级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实施治理。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筹措:
“十一五”期间,每年从省级预算安排的基建、土地、规划、环保等专项中集中部分资金设立省村镇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由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用于全省农村环境整治达标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县级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
(二)建制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及垃圾收集点(箱)建设。
(三)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垃圾处置设施、运输工具配备。
(四)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五)省级宣传培训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通讯设备(手机、对讲机等);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奖励补助标准
第八条 规划编制补助标准
县(市)乡镇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一般转移支付县和财力水平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县每县(市)补助3万元,非转移支付县每县(市)补助2万元。
第九条 垃圾处理奖励补助标准
1.建制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及垃圾收集点(箱)建设,达标后,一般转移支付县和财力水平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县每村奖励2万元,非转移支付县每村奖励1万元。
2.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输工具配备等综合奖励,根据投资方式、规模和财力情况确定,一般转移支付县和财力水平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县每镇(乡)奖励30-60万元,非转移支付县每镇(乡)奖励20-40万元。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级政府根据省制定的有关考核验收办法要求,负责对列入省年度重点治理计划的镇(乡)、建制村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经检查验收达到整治标准的镇(乡)、村上报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对各县(市)申报环境整治达标奖励的镇(乡)、村进行审查验收汇总,每年分两次在4月底前和8月底前报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抽查验收
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家园清洁行动目标任务,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考核验收办法,统一对各地申报奖励项目进行抽查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下达
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家园清洁行动目标和考核验收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奖励分配方案,商有关部门报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相关部门联合将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到县级有关部门,并抄送有关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级政府。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在规定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省奖励资金拨到具体的镇(乡)、村或项目实施单位,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数扣回省奖励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项目未达到整治标准而虚报冒领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侵吞、挥霍浪费资金的;
(三)项目建设条件、资金等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七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贪污、挥霍浪费资金的,如数扣回省奖励拨付的资金,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福建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2007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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