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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费[2007]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3 | 生效日期:2007-04-03 |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闽财综[2007]12号),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厦门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第一年800元/只、年;第二年起200元/只、年。
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二年,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20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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