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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农办[2007]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2007-03-09
 

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规范评审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财购[2007]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福建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通知》(闽财购[2007]6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或各单位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中,要认真遵照有关规定,统一综合评分法下价格分的权重设置和算法,切实发挥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各单位或各单位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和《福建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文件要求,省级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采购办审核。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厅计财处审核,原则上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四、工程类项目比照《福建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编制招标文件。

  五、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文件在省财政厅指定发布媒体《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上发布,请随时上网查询。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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