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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浦花府[2006]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2007-03-09
 

机关 各科室、各社区及所属居委(社工站)、各村、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花木镇经济稳步、持续、协调发展,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区域功能拓展,更好地调动镇域内各类单位及社会各界开展招商工作的积极性,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花木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办法。

  一、对有意向注册落户并财力结算能够纳入我镇财政的各类企业,可以享受镇企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工商、税务登记等事务服务;还可根据企业需要,由镇企业服务中心牵头,政府有关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配合,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协调、帮助和衔接服务。

  二、对已经注册落户的企业,镇企业服务中心或专业招商单位要继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对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
  (一)对村的扶持办法
  以村为综合结算单位,以2003年村所属各类企业实现的镇实得财力的60%为结算基数,超基数实得财力部分给予75%的财政扶持。
  (二)对招商育财落户企业的扶持办法
  1、注册落户企业年度实现镇实得财力2万元(含2万元)以下者,不享受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办法。
  2、对于新注册落户企业可给予年度实现镇实得财力一定比例的扶持奖励。若年度实现镇实得财力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者,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在双方协议中确定具体扶持比例。
  3、对于完全使用镇域范围内资源经营而注册落户的企业,一般给予年度实现镇实得财力15-25%财政扶持。需要特殊重点扶持的产业,依据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并紧密结合花木镇实际,可给予不高于75%的财政扶持。
  4、凡纳入村或招商单位结算的企业,直接由相关村或招商单位根据扶持协议给予兑现。
  5、凡“十五”期间注册落户的企业,原则上按原来确定的比例扶持;如与上级政策相背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对于各招商单位的奖励办法
  原则按其招商落户各企业实现的镇实得财力总额的25%给予奖励,若对于企业的扶持比例超过50%者(须经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其扶持资金在给予的奖励款中承担(以下情况同)。
  1、若利用镇域内土地、办公楼宇或商铺等物产资源的招商单位,给予招商落户各个企业实现年度镇实得财力总额的5-15%奖励,具体比例协商确定。
  2、凡招商单位引进企业年度实现镇实得财力总额1000万元以上者,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奖励比例。
  3、凡不给予注册落户企业扶持奖励的招商单位,按镇实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
  4、凡招商单位引进落户的企业,日常服务事务委托或其明确由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的,给予落户各个企业实现年度镇实得财力总额的5-10%奖励,具体比例协商确定。
  (四)对于招商中介人的奖励
  1、招商中介人是指社会上的各界人士,也可以是单位,但本镇政府机关、各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奖励。
  2、依据引进企业自纳税之月起24个月,镇实得可支配财力(扣除扶持企业部分)的4%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自理。若引进企业24个月实现镇可支配财力500万元以上者,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奖励比例,但最高不超过8%。
  3、给予中介或中介单位的奖励资金按照“谁得益谁承担”的原则,即由相关招商单位承担。
  (五)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结算,必须依据镇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会审所确定的“会审单”具体内容予以结算。“会审单”先由镇企业服务中心登记,再由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然后报镇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会签。招商单位或镇财政与注册落户企业签订财政扶持协议中的比例,必须依据“会审单”确定的为准,否则视为无效协议,镇财政不能给予结算兑现。
  (六)对享受镇财政扶持奖励的单位,若已享受了上级财政部门的扶持政策,则在镇应给予的扶持奖励专项资金总额中扣除上级给予的部分,若有余额再给予补足。若出现先享受镇财政扶持协议规定的扶持资金,尔后再享受上级财政部门扶持政策者,则在下一年度结算时按上述扶持计算程序予以调整。
  (七)上述各项中所提及的“镇实得财力”或“镇实得财力总额”的口径是,企业年度实现增值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区财政现行体制规定所形成的财力数或财力数总计。

  四、“一事一议”方式所需确定的事项,必须经镇招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广洋集团公司和由由集团公司及镇投资管理中心的财政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结算期为次年四至五月份。

  七、若在财政扶持协议期内遇不可抗拒因素,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则停止或按上级有关新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镇以前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镇计划财政管理科和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人民政府
2007年03月0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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