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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三轮摩托车免征个体工商管理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7]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12 | 生效日期:2007-05-01 |
密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摩托车出租是否征收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客运出租三轮摩托车属于出租汽车行业范畴,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明传[2006]2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免征包括个体工商管理费在内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此函。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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