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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三轮摩托车免征个体工商管理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7]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2007-05-01
 

密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摩托车出租是否征收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客运出租三轮摩托车属于出租汽车行业范畴,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明传[2006]2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免征包括个体工商管理费在内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此函。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1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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