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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英语教师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7]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06 | 生效日期:2007-03-06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全省中学英语骨干教师培训班培训收费的函》(黑教财函[2006]330号)收悉。鉴于全省中学英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仍在继续执行,收费标准已经到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全省中学英语骨干教师培训收费继续按照《关于英语教师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103号)规定执行。
此批复在“十一五”规划期间执行,届时自行废止。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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