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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锦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非[2008]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18 | 生效日期:2008-02-18 |
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锦政函〔200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对象:锦州市及所属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建设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锦州市市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6元;
(二)锦州市所属县(市)征收标准不得高于锦州市市区标准。具体标准由锦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至“十一五”规划期末,即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如有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届时期满,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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