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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酒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酒政办发[2008]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14 生效日期:2008-02-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中小企业局、建设局、财政局《关于酒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酒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开展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经贸委《关于发布〈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综〔2003〕4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墙改基金的返退  (一)返退的验收办法。凡是向市墙改办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在主体工程完工以后,墙体抹灰及装饰之前,由建设单位向市墙改办设在政务大厅的专柜提出返退基金的申请,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市墙改办组织人员在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主要查看施工图纸,现场对墙体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测量,确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验收登记表》,核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比例和数额,报墙改办研究审定。
  (二)返退的验收组织。验收由市墙改办负责牵头组织,人员从墙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聘请。
  (三)返退的标准。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经过省级墙改部门的认证。
  1、凡在工程正负零线以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40%以下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凡在工程正负零线以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乘以80%返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凡在工程正负零线以上使用空心粘土制品在40%以上的建筑按实际使用比例乘以70%返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资金拨付。经墙改办审核需要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凭市墙改办出具的拨款申请报告进行复审,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7日内从墙改基金中直接拨付工程建设单位。

  二、墙改基金的使用  (一)基金的使用范围。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1、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2、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3、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4、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5、代征手续费。
  6、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1、2、3、4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二)基金的使用办法。墙改基金按照上述使用范围,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墙改办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从返还后结余的墙改基金中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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