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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湖政办发[2007]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2007-11-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的管理,根据湖州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以及市政府授权融资平台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指经市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向国开行省分行提出借款申请,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和偿还的借款人。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用途,主要支持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建设。项目的筛选确定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并在国开行省分行与市政府以及融资平台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和《借款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市融资平台负责具体实施,国开行省分行和湖州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合领导小组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贷款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即所有资金必须用于增加项目资本金、相关工程建设、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借款人设立贷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贷款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

  第二章 融资平台贷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提出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及用款计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商定后,在《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和《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和《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负责牵头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正式向国开行省分行提出贷款发放的书面申请。

  第三章 融资平台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贷款资金实行统一银行开户、统一审批程序。贷款资金的使用,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及其结算经办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实行统一预算和计划管理,即各用款项目在使用资金前,须编制项目预算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各有关部门和借款人。资金的拨付必须合法、有据,与项目进度相一致,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第四章 融资平台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一条 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当期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贷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以及政府提取的专项资金或回购项目资金等。当上述资金不足还款时,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融资平台进行补贴,以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十二条 对纳入还款来源的资金,首先须确保贷款资金还本付息的需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融资平台贷款资金的审计监督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发文明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开行省分行和湖州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合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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