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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食药监财发[2007]1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30 | 生效日期:2007-10-30 |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现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有关规定,为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本着“集中资金、重点使用、量入为出、力行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中所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专项经费,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给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单位,用以完成“示范县”创建各项预定工作目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经费组成。国家局下达经费,地方财政予以配套经费。
四、经费使用范围: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为创建示范县所组织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围绕创建示范县所进行的现场业务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工作发生的经费;开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培训发生的经费。
根据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中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所规定的内容,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培训费、劳务费、网络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项目的开支,专项资金支出要单独核算、明细核算到具体经济科目,不能与经常性经费混合使用,账务完整、规范,核算准确、真实。专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五、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按照《系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此项经费为专项经费,各使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补充其他经费不足,否则省局予以扣回、停止拨款。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专项支出超支的,一律不予弥补,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七、项目完成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示范县所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对创建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审计部门按规定及时组织审计,用款单位须及时提供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情况说明。
八、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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