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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7]1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01 生效日期:2007-11-01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函》(苏人函[2007]186号)收悉,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有关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等文件精神,同意在组织对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照“考生交一点、招聘单位承担一点、财政拨一点”和“以考养考”原则,由招聘单位或由接受委托组织考试考务的人事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笔试费100元/人次,对按规定参加面试的考生收取面试费100元/人次。笔试费可以在报名时预收,但对未参加考试的应予退费,未参加面试的不收面试费,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承担。对由招聘单位和人事考试机构共同组织的考试,应根据考务成本,由双方协商分成比例。鉴于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另行制定,因此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招聘工作,不执行本通知收费规定。

  招聘单位或人事考试机构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注册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7年 11月 1日 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文件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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