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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葫政办发[2007]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07 | 生效日期:2007-03-07 |
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计划管理,保证制发质量,使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法制办本着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对部门上报的制定计划项目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核与平衡的基础上,市政府确立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项目12件(附后)。为确保制定计划的落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作用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延伸和补充,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措施,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实际步骤。因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责任明确到科室和人员,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对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各部门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起草,经本部门法制科室审核把关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或不予及时制发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与市政府法制办及时协调。管理事项重要且涉及面较广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前介入并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权利与义务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起草或牵头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进行起草;起草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式3份并附带起草说明及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确因工作急需,必须于本年度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可适时列入增补计划。未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文字技术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加强调研,搞好协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调研与协调,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必须坚持与本市管理实际相结合,抓住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吸收先进的立法经验,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加强内部联系和外部协调,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及法制部门反映。市政府法制办要积极组织和督促各部门制发计划的落实,全程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考察、调研、协调和论证工作,掌握上级立法动态和本市行政管理的需要,科学地指导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不断提高质量,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合理、科学与规范,为全市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制保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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