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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7]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30 | 生效日期:2007-04-01 |
省旅游局,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51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4]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中级(笔试2科)每人每科 86 元(含上缴国家考核考务费每人每科16元);高级(笔试2科)每人每科100元(含上缴国家考核考务费每人每科30元);特级(论文答辩方式)每人200元。其中,特级导游人员考核费由国家旅游局收取。
三、收费单位收取的考试考核费,主要用于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运输、保管、阅卷、证书、组织报名、租用场地、聘请监考与巡考人员等开支。
四、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导游人员等级(中、高级)考核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六、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示考试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七、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同时,应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文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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