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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估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淮政办发[2007]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05 生效日期:2007-03-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估操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五日

  淮安市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估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财政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市本级范围内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利用国债资金;

  (四)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凡在市本级范围内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市政公益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资评估委员会)审核,对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五条 市投资评估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市政公益项目建设投资和城市经营的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市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有关筹融资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投资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评估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和汇总各项目使用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二)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

  (三)整理、汇总财政投资项目评估审查意见;

  (四)向市投资评估委员会报送审查意见;

  (五)下达建设项目准予立项通知书;

  (六)编制年度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草案。

  第七条 每年9月份,财政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本市实际和上级要求,在项目资金基本落实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拟建的项目,抄送市投资评估办公室。

  第八条 纳入投资评估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是申请报告;二是项目建议书;三是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筹措情况;

  (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结论。

  第十条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五)项目总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初,市投资评估办公室组织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等部门及经济、技术、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提出审查评估的初步意见,抄送市投资评估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估的初步意见,抄送市投资评估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估的初步意见,抄送市投资评估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估的初步意见,抄送市投资评估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的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款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估的初步意见,抄送市投资评估办公室。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的项目(单位工程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投资评估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投资评估办公室将各部门及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进行汇总、整理,于11月中旬报市投资评估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市投资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市投资主管部门方可据此立项。

  第二十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内临时安排的项目,应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服务于重大活动项目以及汛期等突发性应急公共工程应在组织实施的同时,履行有关评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范围而又未按本办法进行评估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评估过程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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