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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企[2007]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01 生效日期:2007-04-01
 

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

  现将《江苏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四月一日

江苏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开拓我省农村市场的意见》(苏政发〔2006〕25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快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6〕25号文件精神,支持发展乡村日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支持建设面向农村市场的配送中心和“以店代配”中心店,进一步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使广大农民便捷消费、安全消费、放心消费。

  二、使用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申请,严格评审,择优支持,规范操作。

  三、扶持范围

  (一)列入试点的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村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农家店项目;(二)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面向农村市场的配送中心和在乡(镇)建立的“以店代配”中心店项目(配送中心和“以店代配”中心店标准另发)。

  四、项目实施主体资格

  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商贸连锁企业。

  五、扶持方式

  1、对商贸连锁试点企业在乡(镇)村设立的符合标准的“农家店”给予补贴。

  2、对商贸连锁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的面向农村市场的配送中心和在乡(镇)建立的“以店代配”中心店给予补贴。

  六、项目资金申报

  项目资金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经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标准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经贸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上报。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二)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三)项目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七、项目资金审批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复查,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经综合平衡后,下拨补贴资金。

  八、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经贸委负责项目资金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使专项资金更加有效地推动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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