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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统[2007]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5 | 生效日期:2007-04-05 |
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发改局、经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的意见》(浙统〔2006〕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工作,及时掌握新开工项目信息并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七部门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一季度起联合建立市、县两级新开工项目信息库,定期交换新开工项目信息,确保部门间基础资料一致;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确认制度和检查制度,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各项指标准确无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好本部门新开工项目信息的维护工作。
新开工项目涉及部门多,搞好、搞准新开工项目统计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和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新开工项目库的建设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新开工项目信息的维护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最终数据的汇总。项目库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开工时间、建设地址、建设性质、行业类别、计划总投资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规划许可、土地审批、环保审批情况和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等。项目库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新开工项目列表及项目基本情况为基础,各相关部门对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予以补充,并将本部门掌握的项目开工信息通报统计部门,以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根据我市实际,市、县两级项目库均按月进行维护,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各区、县(市)统计部门应在月后6日前将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同时报送发改、经发、土管、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各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填列批准文号,月后13日前返回统计部门,区、县(市)统计局汇总后于月后14日报同级发改部门和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市审批项目库的维护工作。县级项目库上报后,由市统计局转发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上报情况进一步核实补充,月后18日前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汇总后上报省统计局并同时报送市发改委。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确认制度和检查制度,保证新开工项目库信息准确可靠。
各区、县(市)要进一步严格新开工项目的入库审核,并按项目规模建立确认制度。对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建立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联合逐个上门现场核查制度,对500~3000万元的新开工项目实行电话跟踪确认制度。同时,要建立由发改部门牵头,统计、经发、国土、建设、规划和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定期对500~3000万元新开工项目进行上门现场核实抽查,季度抽查比例要求在5%以上,以保证新开工项目库信息的准确可靠。
(三)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严肃查处新开工项目统计违法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质量事关调控政策的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执行国家报表制度规定,严禁各种干扰统计数据的行为。各区、县(市)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对乡镇(街道)及项目单位的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关心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营造良好的环境。
2007年,市级各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地在全市范围内对新开工项目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对在新开工项目统计中发生的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将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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