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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港”、“新药港”企业培训资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科计[2007]67号、杭财企一[2007]1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3 | 生效日期:2007-04-03 |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信息、医药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信息港”、“新药港”建设,现将《杭州市“信息港”、“新药港”企业培训资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信息港”、“新药港”企业培训资助实施意见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杭州市“信息港”、“新药港”企业培训资助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提高全市信息、医药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杭州“信息港”、“新药港”(以下简称两港)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和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精神,对杭州市“两港”企业员工技术(技能)培训进行资助。为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1、培训资助资金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约占“两港”专项资金的10%。
2、培训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杭州市“两港”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并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技术(技能)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的资助。培训资助资金面向“两港”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各种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培训资助资金也用于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市信息办或市经委组织举办的各类面向“两港”企业的培训、讲座等。
二、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1、资助对象是根据《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备案办法(试行)》和《杭州市新药港企业备案试行办法》规定备案的“两港”企业。
2、资助标准按上一年度企业申请总额确定资助比例,资助经费不低于10%,不高于20%。。
3、市属企业的培训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市)企业的培训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三、资助申请及审核程序
1、资助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一季度,申请企业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上年度的员工培训费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员工培训计划。
2、申请企业填报《杭州市“两港”企业培训资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杭州市“两港”企业培训费用清单》(附表2)和《杭州市“两港”企业培训情况表》(附表3),并提供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一式三份)。经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市属企业直接申报),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企业申报材料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提出培训资金资助计划,并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时送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资金的拨付
1、“信息港”企业培训资助资金计划由市信息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新药港”企业培训资助资金计划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2、市财政承担的培训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两港企业培训资助资金申请表(略)
2、杭州市两港企业培训费用清单(略)
3、杭州市两港企业培训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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